法院执行过程出屋难的成因及对策
法院执行过程出屋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06- 10- 19 访问次数:


    法院执行过程出屋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张燕

     执行难是目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而在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过程中,执行房屋,让被执行人出屋更是执行的难中之难,在农村及城市,只要涉及被执行人强制出屋的执行工作,均体现了这样那样的难题,该类案件的实际操作都能引起社会的关注,执行过程也是艰难不止,执行出屋难在近几年来一直呈日益显现的状态,以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法院为例,这类案件执行真是困难重重,社会效果不理想,现在有几件案件都无实际意义上的执行完毕。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出屋,如何在出屋过程作到有效率又不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这很值得同行们或整个社会予以足够的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执行难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八十年代中叶后,市场交易出现活动频繁和主题多元化的趋势,加上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并强化,不少纠纷进入了司法领域,经法院裁判,最后进入执行程序。九十年代后,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骀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成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法院判决的执行很大在一部分是靠拍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房产来予以保障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易发生房屋所有权的纠纷,所以因此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很多涉及被执行人出屋的案例,让被当事人搬出被执行财产的房屋特别困难。而随着现今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加上房屋由于是公民生活及生产的必不可少的东西,执行中涉及公民最基本权利是最多和最普遍的,如不重视房产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将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面对此种情况,予以普遍关注被执行房屋的出屋这一现实问题,更是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二、执行房地产类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分散。按照强制执行的理论,强制执行一般可分类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动产执行、不动产执行、债权和其它财产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作为不作为的执行)、保全执行等部分。而上述几类中,有很多都可能涉及房屋的执行,只要涉及房屋的执行,都有可能涉及强制出屋。因此,从被执行案件的类型上来看,强制出屋案件分散较为广泛。由于房屋是公民日常居住生活必不可少的场所,人人都离不开房屋,因此,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从概率上来讲,更容易发生,加上由于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是比较普遍的执行手段,所以,不论标的的大小,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的大小,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在没有其他便捷执行措施的情形下,针对有相应可供执行的房产的被执行人,均可以采取拍卖房屋,或各方协商一致,以房抵债的手段来达到执行的目的。正因为上述案件需要法院执行房屋,需要督促或强制当事人出屋,所以,该类型的执行案件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更分散,分散在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及其他纠纷中。

2、程序复杂。我国目前还未制定独立的物权法也未规定详细的执行法,关于物权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有很多,也有不少自相矛盾及法律空白的地方,房屋作为不动产又应遵循不动产的登记及相关制度。而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该些情况无疑造成了房屋执行过程的程序复杂。

3、规避执行手法多样。作为公民自己的私有财产,作为和自身联系非常紧密的财产,房屋作为不动产虽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制度,但该些制度却因为相关行政部门正处于建立、完善过程中。所以造成了产权的相应的混乱,尤其在农村,相当多的房产还未正式登记在册,所以,在执行该些房产时,有不少被执行人来意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用于规避法院的执行,常常有不少被执行人让其他人假冒屋主,或在执行前伪造买卖合同说房产已卖于他人。该些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应的隐蔽性和难识别真假性,所以客观上造成了法院执行的困难。

4、执行阻力大。要被执行人出屋,从法律上来说,或许阻力并不大,只要将房屋的相应权属过户至权利人的名下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上,却有不少难度,在农村乃至城市,很多人将房屋在心中的分量看的很重,认为法院来强制出屋没有什么面子,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不理解执行这一国家公权利的目的和性质及意义。只是单纯认为却了其房子就是动了他命的人也大有人在。因此,从这些方面来讲,执行房屋牟案件,阻力要大过执行其他财产的案件。

三、出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1、经济落后是根本原因。在如我县这种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公民如有自己多余的钱,主要的购置财产是房屋,除房屋外的其他固有财产主要是土地、森林、劳动生产设施,此外并没有什么其他财产,而上述的财产作为农村村民生活的根本,都一般有特定的用途。正因为经济的不发达,在目前的形势下,审美观点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普遍很差,法院面对此些情况,只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

2、思想观念落后,小农意识强烈。我国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国民对于“家”及“根”的概念已根深蒂固,都讲究安身立命之所,对于房屋往往持有只可天毁不可人损的偏执态度。加上我县属于偏远山区,农民思想比较淳朴,对于个人房屋等固定资产比较看重,在有损害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时,被执行人往往比较难以看开,难以认为到执行的意义,只会认为如房屋被执行就是家庭被兼并。正因为有了该些不正确的封建思想的引导,在碰到强制出屋的情况时,往往被执行人的行为会十分过激,造成了执行的困难。

3、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存在对立情绪。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在审理阶段故意不到庭,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不反映,判决后又未按法律途径上诉救济,直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冻结及权益时才向法院反映真实情况,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平,以各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不履行义务,或大吵大闹,或逃避执行,或暴力对抗。在相当多的执行房屋的案件中,当事人待法院完成强制出屋手续后又非法再次占有,一而再,再而三,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不在就搞对抗。客观上使出屋的执行未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4、不动产的性质造成了出屋难。有些案件,法院虽及时完成了强制被执行人出屋的法律手续,也将该房屋的钥匙交到了权利人的手中,但由于该不动产始终离被执行人更近,被执行人存在地利,要非法占有、控制出较为容易。强制出屋后的房屋状态,法院在客观上不能做到向执行其他动产一样进行控制、搬离、交付。因此,从被执行出屋的房屋的标的本身来看,该些不可移动的不动产具有执行难于其他财产的特征。

5、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还未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在执行的程序及理论上均应属于不完善。而在实际操作上,虽在法院内部单独成立了执行局,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和有力支持,该机构的执行力度也远远低于执行这一工作性质所需的强硬的公权力。而相应的不履行判决,对抗强制执行的处理上,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很难具体操作,对于不同恶意程序的被执行人的对抗行为的处理也很难真正体现罚当其罪。在执行不动产如强制出屋过程中,法院很难对一些行为隐蔽,手段狡诈的当事人明确的做出处理,因此,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客观上助长了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很多当事人便恶意对抗执行。

四、改变执行出屋难的对策

1、改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对于执行过程,强制当事人出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难度的存在,也应当认识到好的执行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因为经济的落后,当事人法制意识的普遍走低,有时,即使我们已经尽到了执行的手段,而结果还是很难令权利人满意。这种因无法受偿带来的风险当然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不是说面对执行不了,我们便消极地面对这一切,放任执行难情况的继续发生和严重。我们应当加强于基层群众多做沟通,多发司法建议书,建议群众们加强法律意识,做到主动出击,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纠纷的发生。我们有必要从思想上作到转变思路,尽量把自己放到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位置上去,也尽量认识自己执行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教育意义,告诉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如何避免预防执行难情形的发生,使很多案件因为另案件的良好执行的社会效果而不至于发生,从长远上看,如能做到这一点,对于减轻当事人的损失,从源头上消除执行难是大有好处的。

2、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是以强制为主,以说服教育为辅。对于有能力坚决拒绝履行的,我们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但采取该果断措施时,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出屋的案件时,必须慎之双慎,在遇到抵触情绪时,不能片面为了执行率而加大矛盾的发生,法院应当和当地基层组织多做沟通,与各方面的教育结合起来,邀请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的学习,在讲明案件的目的,使案件当事人能够认识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明白法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涉案人员端正思想,消除顾虑。作到缓解当事人矛盾与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的同时发生。

3、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某些有履行能力,经教育仍然故意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活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且充分理解并贯彻执行法律的精神,对符合各种处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于抗拒法院执行,尤其是恶意多次对抗强制出屋执行工作的当事人不能手软,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相关执行法律作为普法重点内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基础工程。对落后的经济状况及保守的文化意识采取文明的执行行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继续抓好经济建议,另一方面,要结合实施普法规划,把执行法律纳入普法内容。尤其要对义务协助执行以及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列为重点加以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件,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真正实现社会执法环境的根本好转。

5、建立执行的威慑机制,争取多方支持配合。首先要强制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司法警察参于民事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书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要联系好各个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应有作用,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沟通,发挥乡镇政府在执行中具有的长处,也要与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多联系,引导当事人主动积极的履行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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