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思考
完善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06- 05- 29 访问次数:


                                    完善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思考 

                                                                       俞韶蓉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改变了我们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强化法院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促效率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是根据中央政法委2006第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上级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威胁机制的精神,为促进信用建设,保障交易安全,缓解执行难状况的一项新举措。笔者结合我院已经开通的法院执行网,谈谈在实践中如何完善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供同仁们参考。  
    一、    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意义  
    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就是通过建立一套规范的制度来要求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通过互联网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应履行时间,未履行标的及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予以公示。【1】这样既是对被执行人建立威慑机制,又是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予以展示,也是对法院执行程序予以监督。它标志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共享的开端。正如《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指出的,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公开执行信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2】           
      二、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执行公开。执行公开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执行不公开,当事人不了解法院执行的过程,执行法院往往被指责为“秘密执行”、“暗箱操作”。通过对被执行人实行网上公示标志着法院执行工作向全社会进行全方位的公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案件执行工作进程,真正使执行工作在键盘上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保证案件执行的最大公正。 
     2、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当前随着商品流通领域的迅猛发展,有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在当地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但实际上他们且实行移地置产,移地经商,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使老百姓认为法院成了他们避债的“避风港”。通过对被执行人实行网上公示,便于广大群众可以随时浏览法院执行网,了解相关信息,也促使知情者及时向法院提供执行信息,同时为社会公众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预防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为创建诚信社会提供一个扎实的平台。 
     3、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通过建立法院执行网,可以使社会公众随时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促使法院在阳光下执行,也防止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部份案件久拖不执或执行力度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长此以往,执行队伍的腐败现象自然减少,也极大地提高执行法官的办案素质。 
     4、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通过建立法院执行网,一方面曝光被执行人,另一方面也是对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效率等曝光,同时也促使执行法官在公众的监督下,努力提高自己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也有利于法院内部通过建立执行网对执行案件的监管。 
     5、有利于社会的普法教育。建立“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不是光靠某些熟悉法律、掌握并运用法律的“精英人才”就可实现的,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自觉地去知法、守法和用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公众可以通过随时浏览相关案例进行查找和学习,自觉不自觉的就接受了更多的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并知晓更多的法律知识后,自然也就更自觉地去守法和用法了。所以,发展社会法制宣传教育需要“建立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制度”来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更为宽广和便捷的学习舞台。 
     二、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法院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内容规范,防止滥登、误登,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1、经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案号及主要内容。2、准确公示被执行人及义务承担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个人的,应公示被执行人及义务承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家庭住址。防止姓名雷同,产生误解。如果是企业的,应公示被执行人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性质、注册资金及股东情况。3、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履行法律文书的状况,包括已履行的标的额、未履行的标的额,是否自动履行还是强制执行后履行等。 4、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情况以及执行不能的理由。 
       三、    目前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存在的问题 
      1、是否存在对被执行人隐私权的侵犯。布兰戴斯和沃伦在《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解释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4】在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 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中也不排除执行程序、结果的公开。“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审判的内在本质需求。既然是公开审判,当然是执行程序越公开越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和精神。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法院执行程序、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恰恰能弥补其他公开方式的不足,也与民法中的隐私权不相冲突。当然 如果确实涉及个别隐私权的案件应该另当别论。 
      2、网络系统的局限性。虽然目前我国网络体系发展势头迅猛,但局部地区特别是大多数的农村地区仍是盲区,许多农民还不知道网络概念,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建立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对被执行人系农民群体或尚未变更执行主体的已停业企业效果不大,他们之中有一些被执行人甚至称只要暂时不要其履行义务,上网无所谓。目前上网有威慑作用的主要是一些经商、有固定职业、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正常经营的企业等效果较为显着 。 
      3、社会相关联动网络体系不够完善。建立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谐在形成社会大执行的格局,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目前单靠我们几家法院建立法院执行网,固然显得有些势单力薄,影响力不大。如果建立全社会的联动网络体系,必将全方位制约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在强大的与论氛围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为构建和谐、有序的诚信社会搭建平台。 
      四、    完善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 
     1、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的对象应当慎重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性程序进行,所有立案执行的案件应以“必须进行网上公示”为原则,“限期进行网上公示”及“不能进行网上公示”为例外。“限期进行网上公示”及“不能进行网上公示”主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和个人从心理上是想履行的,但客观上由于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等问题,一时难以全部清偿债务,对这些企业和个人如进行网上公示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逆反心理,所以对此类案件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还款计划(经法院审查),并按协议或还款计划均自觉履行的,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限期进行上网公示 。另外,对一些被执行人属特殊身份的如行政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困企业及涉及企业信誉可能产生一定的扩大侵害,一旦大范围向社会公众对其形成不良印象,可能会直接导致或加速其破产倒闭和产生生存危机的;以及其他不宜公示的被执行人应暂时不要进行网上公示和不要网上公示。【5】 
      2、对被执行人网上公示的程序启动应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对执行人网上公示的案件原则上应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的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查被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上网条件。【6】另外,对立案执行的案件上网时间应有所规定,一般应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首先告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被上网的后果,对一些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应有适当的时间规定。同时,法院应指定专职人员对被执行人网上进行管理,对于被执行人上网的登载和注销,都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防止无序管理和失控而造成不良影响。 
      3、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公共网络体系,做到全社会信息共享。在建立法院执行网的同时,应联合工商、银行、土管、城建、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商业服务行业等部门,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将各部门对个人及单位所管辖的、可以公开的诚信指数,包括对被执行人上网全都输入社会公共的网络信息体系,使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融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及接受各种荣誉、提升等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7】,也是方便其他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公共网络体系随时查阅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和守法信用情况,营造社会化大执行格局,构建社会大执行网络体系。 
      4、慎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的现实意义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谐在寻求执行工作最大化的公开、公正,解决当前执行难。同时,在这一新制度使用的同时,我们应当防止个别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使对方的信誉、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前,法院内部必须建立健全的审查制度,慎防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注释:
     【1】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操作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8、19、21点 
     【3】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4】布兰戴斯和沃伦《隐私权》,王笑红译,法律思想网; 
     【5】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操作与适用》 
     【6】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7】曹建明于2006年1月6日在全国实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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