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发布日期: 2006- 09- 06 访问次数:


                        法院人员结构比例的严重不协调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官焕云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逐渐感到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和执行工作对各项工作的制约。于是,各级法院试图通过组织大执行等各种手段和措施来缓解这一突出的矛盾,但收效甚微。到了九十年代中期,担保法出台以后,迫使金融机构将大量的借款合同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批大量案件的审结,使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尽管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进行了一些调整,执行人员的比例有所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进一步突现,综观执行难的种种原因,人员配置的不合理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我院目前的审执人员配比来看,2004年,一线审判人员为26人(不包括审判监督庭和行政审判庭人员),聘用人员为9人,合计35人,还有立案庭工作许多人员还围着审判转;而执行干警却只有13人(包括法庭执行人员3人),聘用人员为3人,单从人员数量看,就是执行人员的2、33倍。2005年,一线的审判人员为27人,聘用人员为8人,执行人员也没有变,但却将3名执行聘用人员裁减了。当然刑事审判庭审判的许多案件,并不进入执行程序,但大量的仲裁裁决案件、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案件和支付令执行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两者相抵,执行案子有过之而无不及。上世纪末,上级法院要求执行干警的人数占正式在编人员的15%以上,我们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法院执行干警从九十年代初的6人,增加到8人,再增加到10人,看上去人员增加了近一倍,但占全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比例却有所下降,就连两名被抽乡镇当农村指导员在内也达不到上级法院对执行人员比例的要求,如果不包括他们,那么实际执行人员却只占12%,连最起码的15%的还差三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承担着审判和执行两大任务,从我院近几年来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来看,我院1996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3015件,其中债务案件和借款合同案件为2211件,占总收案数的73、3%,9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3202件,其中债务和借款合同案件占2355件,占收案数的73、5%,2004年我院共收各类民事、经济案子共2294件,民经案子中借款合同就占1275件,占总案件数的56%,还有许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子和416件撤诉的案子,在这些占绝大多数的案子中,案情几乎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我们的审判人员只要通过简单地审查证据,认证质证,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便完成了任务,这类案件我们的审判人员一天可以审结几件,甚至十几件,有个老同志谈起自己在96年的依法收贷办案中,一天调解结案23件;2004年,也是一个老同志,一个上午判决了六件民间借贷案子。案子审结后,进入执行的案件一般是审结案子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也就是说:除了撤诉案子和少量矛盾不大,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在审判业务庭自动履行,不进入执行程序外,进入执行的几呼没有简单的案子,这些案子我们又几天能执行一件,有几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子能象审理民间借贷案子一样,审它半小时、一个钟头便可了事,又有几个案子不经多次执行而能完成?!当然从表面上看,终结执行的案件好象也比较简单,即便看似简单的程序终结,却同样要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各金融机构的存款)状况的调查、取证,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查证、核实,这些工作一步也不能少,即便做完了,做好了,也只能说是执行措施穷尽了,我们自己自我安慰说这个案子执结了,但只是暂时的,申请执行人还会经常出现在我们的面前,提供一些执行线索,要求我们恢复执行,我们的执行人员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去重复着没有成绩的劳动,终究还没有完成法律使命,没有给申请执行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众所周知,法院没有审判不了的案子,只有执行不了的。即便如此,2004年,审判人员人均年办结案也才七十多件而已,月办结也才6件左右(这还包括了1/5左右的撤诉案件),2005年,一至九月我院共收各类审判案件1636件,人均收案52件,审结了1553件,人均审结只有50件,月人均结案为5.5件,其中包括撤诉160件,而执行一至九月我院共收案件1035件,人均收案达94件,接近审判人员的一倍,工作量可想而知。
     就执行和审判的一般案件的工作量来比较:现在审判人员审理案子,前期的所有辅助工作,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开庭的排期,付本、传票、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上诉状、上诉答辩状的收发等等大量的准备工作和扫尾工作均由立案庭等相关的庭科室队来完成,审判人员只在开庭前收到案件材料,只作一些庭前的准备,到庭上听听双方当事人的辨解、看看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认证、质证,即可当庭作出判决(少数疑难、复杂案件除外);而执行就不是这么简便了,我们从发送执行通知书开始,所有繁杂、细小的琐事均由执行人员自己完成,包括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等情况进行的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还要组织人力、物力确保财物交付的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逐月前去提取直至案件的全部执行完毕,对一次无法执行完毕的案子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前去执行,即使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案子,在许多申请执行人的催促下、或在申请执行人纠缠上访下各级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交办、催办、督办下,我们还不得不去穷应付,而花费我们许多的人力、物力而在所不惜,如此这般的被动应付,又牵制了我们大量的精力。这充分说明:即使审判没有大量的辅助人员,通常情况下执行一件案的工作量远比审理一件案要大,要困难、要繁杂。
      就执行和审判工作,案件承办人对其他审判人员的牵制来看,也大不相同:现在的一般案件审判大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判,记录配备了专职的速录员,即便是普通案件,对其他审判人员的工作牵制也不大,因为他们还有人民陪审员,就是全由审判人员组成,所牵制的时间也只不过半天、一天。而执行就不同了,即便出去送达执行通知书、到相关的单位调查、取证,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以及向当事人、协助单位送达一般的法律文书都需要至少一名执行人员同行,也就是不论外出做什么工作,都必须要有一名以上的执行人员配合,执行人员本人没有其他人员的配合,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什么事都是不能开展的;如果要采取执行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所牵制的人力和物力更可想而知,大的行动如出屋、拆除建筑物以及一些复杂、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除了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之外,更需要全局的执行人员共同来完成,甚至要动用全院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即使是简单的执行措施:如扣押、搜查等至少需要全庭的力量(全庭也才四名干警),甚至全局的配合,而一般案件的执行,又需要通过多少次执行,需要采取多少次的措施才能完成。这不难看出执行和审判一件一般的案件,所需的警力,所牵制的精力相差有多大。
      从执行和审判人员面临的压力来看:可以从2004年2至11月份的审、执案件的未结数表中看出:
        民事未结案    人均未结案    执行未结案    人均未结案 
2月     323                12        253             23 
3月     301                11.6     240             21.8 
4月     328                12.6     316             28.7 
5月     353                13.6     321             29.2 
6月     331                12.7     312             28.4 
7月     392                15.1     347             31.5 
8月     357                13.7     312             28.4 
9月     334                12.8     296             26.9 
10月    405                15.6     286             26 
11月    424                16.3     279             25.4 
十一月底是我院未审结案件最多的一个月,全院共424件,从事审判工作的正式干警为26人(不包括法庭的执行人员),人均未结案才16件,最少的3月份人均未审结案才11件,2005年9月,我院的各业务庭未审结的案件共计352件,一线审判人员27人(不包括行政审判庭及各庭的速录员、其他聘用人员),人均未结案为13件, 2004年2至11月未结案最多的7月为347件,执行人员的人均未结案为43件,未结案最少的3月份为240件,人均未结案也有30件,2005年9月,执行局的未结案达到了370件,人均未结案高达46件,仅在报表数量上就为审判人员的近四倍。其实另外大家都知道:我们三个法庭的未结案件每月的报表都己呼为“O”,而人民法庭今年的一至九月共收执行案件658件,又有几件是真正意义上执结了,即使执行一件案和审理一件案的工作量相同,难度相等,执行人员的工作量也是审判人员的近四倍。
     从对工作安排的主、被动性去看:机关审判庭所有的基础、辅助工作全由立案庭、法警队承担,审判人员可谓游刃有余(除刑事审判庭等个别庭外),经办人对自己手头的案子件件都能了如指掌,完全可将自己的工作安排的井井有条,他们的工作自始之终都是主动的(除了开庭的排期外),有着完全的自主权、主动权。而执行工作就不同了,执行人员即使没有旧案的牵制,对四五十件的手头案件也只能顾此失彼。我们的审判绝大部分的工作都可以在‘堂’上完成,且人都是由辅助庭室通知现成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执行工作大量的事只能赶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或者与之相关的部门去完成,无形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
      从案件的审结和执结后续工作来看:审判人员每审结一件案件,即完成一件,不管是对是错都可以脱出手来,而不留尾巴。执行就不同了,我们每年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完毕的只有不到30%,还有70%左右的案件是程序性终结、再执行凭证以及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等等案件,这70%每年均达到一千件以上,这些案件还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工作。年复一年,这类案件每年都以千计增加,我们每个执行人员还要去应付人手数以百计甚至千计的历年中止、发放了债权凭证和执行和解等案件的执行,而这一大批量的工作(甚至远远超过执行人员手上新收的未结案件的工作量)在报表上是无法体现的,是没有成绩的,领导和同志们是看不到的,如此工作量是其他审判业务所没有的。除此以外,我们执行人员还要应付大量当事人的来信来访,领导交办案件执行,还要经常性地配合法庭的执行工作,还要承担法院的“救火队”,哪里需要紧急增援,哪里需要值勤站岗,又总忘不了我们执行干警。可以说执行人均工作量远大于审判,我们尽管作了许多努力,但仍被动至极,导致执行人员整天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付,对案件无法深入,工作不能细致,强制措施不能到位,甚至对自己手头的工作都心中无数。
      从各级领导的工作则重来看: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在人们的脑子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虽在不断加强,人、财、物不断得到充实,但对日益加剧的执行工作情势却在不断地拉开了距离,矛盾在不断加剧,人员的素质虽有所提高,但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由于执行工作的繁杂、工作量大,风险性大,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不愿到执行机构来,已在执行系统工作的又大多不能安心于执行,导致执行矛盾的进一步加剧。
     从改革的角度看:审判改革已基本成熟、彻底,审判人员各司其职,权、责分明;但执行工作的改革目前还只停留在机构改革上,深层次的改革还未展开。审判人员的职权全面下放,监督制约基本完善;但执行工作的职责还不够明确,权责不明,执行人员实际上只是一个执行调查员,毫无强制措施权,导致了执行员、庭长、局长及分管院长之间多层次情式上的监督、管理,相互制约、牵制,甚至相互扯皮,内耗不断,加上执行队伍屡屡出现违法、腐败等丑恶现象,更增加了对执行工作的不放心,各种制约相继出台,在规范执行的同时,也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挫伤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更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我们的每一项工作是一个流程,法院工作其实也不例外,从审判到执行也体现一个流程,要让它“流”得顺利,想让审结的案件及时得以执行,就得审判与执行并重,两项工作一项不能顺利开展,全盘工作必将受到牵制,法律的严肃性也将受到影响。要想让执行工作真正进入良性循环,调整审执人员的结构比例势在必行,如何合理配置审执力量?
      首先:提高认识,把“重视执行”落到实处,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和思维上,要落实到行动上,对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支持和后勤保障,尤其是车辆的保障;增加执行干警的待遇,优化执行考核机制,优化执行干警的组合。
      其次是合理按排审判与执行人员的比例,根据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实际,根据各项工作的任务轻重、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干警的比例和数量。并随时作合理的调整,也可作另时相互抽调。
      再者,建议党组将法警队并入执行局,作为执行局的一个机构,由法警大队长任执行局的副局长,两个部门可以优化组合,确保刑事值庭的基础上,增加执行力量,刑事值庭不足时又可以随时得到补充,既附合法律、法规关于‘执行人员执行重大公务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的规定,又实现了人员和车辆的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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