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2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仙组〔20096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

为切实加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现将《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委组织部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9年3月31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我县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市委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6]127号)和《台州市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人才[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招考聘用

 第一条  选拔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通过宣传,以自愿报名、组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  选聘对象为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为主。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农村和社区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具体对象和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选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选聘公告;

2、组织报名,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组织公开考试;

4、按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对象组织体检;

5、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6、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7、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定,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选聘工作一般在每年69月份集中安排一次。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

第五条  选聘计划由各乡镇、街道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对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位。一般可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妇委会主任、文书等职务,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村(社区)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主要职责是:

1、在乡镇(街道)和任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村(社区)两委开展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和任职村(社区)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远程教育等相关工作,掌握本村(社区)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积极做好为民服务,帮助群众发家致富;

4、积极参与中心工作,虚心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学习,向群众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信息,每年完成一个调研课题;

5、每月底向所在村(社区)汇报本月工作情况;每季度向乡镇(街道)上报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县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6、每年底向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述职,接受村(社区)组织的评议和监督;

7、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参与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投身基层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并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十条  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要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每年对在岗高校毕业生组织一次以上专题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党在农村和社区的方针政策、“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作实务等,要注意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考察观摩、实地培训、巡回演讲、挂职锻炼、典型示范等形式,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帮带高校毕业生制度。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要有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帮带。要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基层干部,与高校毕业生结成帮扶对子,开展谈心交心,传授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县里根据实际,确定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种养殖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工业企业等作为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或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要敢于使用,压担锻炼,让他们列席村(社区)重要会议,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和重大活动。同时,必须确保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派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村和示范社区等进行短期实践锻炼。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高校毕业生。

第十五条  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开展定期约谈、谈心谈话等方式加强与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困难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村(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对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于已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

第十七条  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使他们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中实现素质的提升和精神的升华。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高校毕业生可另行择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经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请县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可继续聘任。

第十九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可解除合同:

1、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8、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9、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应严格遵守村(社区)管理制度。因事、因病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村(社区)负责人审批;超过三天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一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村(居)民测评、村(社区)两委意见、乡镇(街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10%左右,具体名额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工作未满半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考核结果由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后由乡镇(街道)通知被考核者本人。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奖励、续聘以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街道)领先地位,为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出谋划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成绩显着;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村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0天以上(含10天)不参与村(社区)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3、参与农村(社区)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7、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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