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执民字第1000号执行通知书 (陈顺品、周银香)
(2014)台仙执民字第1000号执行通知书 (陈顺品、周银香)

发布日期: 2014- 10- 14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陈顺品、周银香:

本院执行的王相生与你们(2014)台仙执民字第10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10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案件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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