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武:
本院执行的张小勇与你(2014)台仙执民字第463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4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张小勇支付案件款40000.00元;
二、向张小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