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2014)台仙执民字471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吴美桂
|
||
|
||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美桂: 本院执行的郑东明、周仙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台仙执民字第47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4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郑东明、周仙弟支付借款本金34436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郑东明、周仙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5元、申请执行费42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