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执民字471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吴美桂
(2014)台仙执民字471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吴美桂

发布日期: 2014- 06- 04 访问次数:


      

吴美桂

本院执行的郑东明、周仙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台仙执民字第47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4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郑东明、周仙弟支付借款本金34436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郑东明、周仙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5元、申请执行费42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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