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胡维波、戴志成
|
||
|
||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维波、戴志成: 本院执行的周宏建与胡维波、戴志成、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周宏建支付案件款1000000.00元。 (2)向周宏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3047元,申请执行费124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