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胡维波、戴志成
(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胡维波、戴志成

发布日期: 2014- 07- 10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胡维波、戴志成:

本院执行的周宏建与胡维波、戴志成、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周宏建支付案件款1000000.00元。

2向周宏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3047元,申请执行费12400.0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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