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执民字第583号执行通知书 黄君伟
(2014)台仙执民字第583号执行通知书 黄君伟

发布日期: 2014- 07- 10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黄君伟:

本院执行的周宏建与黄君伟、黄富伟、周玲雅、宿迁锦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2014)台仙执民字第5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5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周宏建支付案件款1900000.00元。

2向周宏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5470元,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1400.0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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