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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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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徐伟平与杨青天、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徐伟平支付案件款4509659.00元。向徐伟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1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青天负担,申请执行费47500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们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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