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4- 08- 12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徐伟平与杨青天、杨金龙、姚浩、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仙执民字第7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徐伟平支付案件款4509659.00元。向徐伟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1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青天负担,申请执行费47500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们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