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天文、周妹丽:
本院执行的吴福清与你们(2015)台仙执民字第39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案件款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执行费24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