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3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孟祥雨、陵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2015)台仙执民字第13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孟祥雨、陵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5- 01- 20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孟祥雨、陵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张继红、李素娥与你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38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天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继红、李素娥经济损失343521.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83元,执行费5050元。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二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