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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1992号李金和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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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金和: 本院执行的童佳模、吴会妹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1992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19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童佳模、吴会妹支付借款本金3926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童佳模、吴会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82元、申请执行费48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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