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建荣:
本院执行的应学军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2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2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案件款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32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