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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406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王军、朱莉敏、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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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朱莉敏、杨斌: 本院执行的朱炜与你为(2015)台仙执民字第40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朱炜支付案件款200000.00元; (2)向朱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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