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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477号 杨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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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生芬: 本院执行的胡加根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477号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4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胡加根支付女儿抚养费32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胡加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3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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