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477号 杨生芬
(2015)台仙执民字第477号 杨生芬

发布日期: 2015- 03- 30 访问次数:


 

      

杨生芬

本院执行的胡加根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477号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4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胡加根支付女儿抚养费32000

二、向申请执行人胡加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38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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