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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924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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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宋新国: 本院执行的王军伟与你们及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支付王军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2)支付王军伟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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