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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异字第10、13、14号吴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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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台仙执异字第10、13、14号
吴爱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爱国、柯平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玉香、郑美花、郑炜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吴爱国之妻郑美花在中国建设银行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支行的账户、被执行人吴爱国之妻郑美花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提出异议,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异字第10、1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异议人吴玉香的异议申请;驳回异议人郑美花的异议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吴爱国之前妻郑美花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账号101007178900877)中的存款1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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