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2015)台仙执民字770号执行通知书
|
||
|
||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军华: 本院执行的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770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7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92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