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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985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大唐五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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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大唐五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支行与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陈丽琴为(2015)台仙执民字第985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案件款27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4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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