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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905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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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福建永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鑫源贵金属有限公司与福建永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台仙执民字第905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鑫源贵金属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12951.05元。 (2)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鑫源贵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申请执行费1053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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