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305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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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 09- 23 访问次数:






      



张光明



本院执行的李美琴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1305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13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李美琴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李美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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