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姚牡丹)
(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姚牡丹)

发布日期: 2015- 09- 29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姚牡丹:

本院执行的朱妹妹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通知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案件款2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2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