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姚牡丹)
|
||
|
||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牡丹: 本院执行的朱妹妹与你(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通知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31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案件款2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2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