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执139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张剑林、徐灵飞
2016)浙1024执139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张剑林、徐灵飞

发布日期: 2016- 11- 02 访问次数: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张剑林、徐灵飞: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支行与张剑林、徐灵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41395号,因你下落不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1395-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登记在张剑林、徐灵飞名下的坐落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明珠花园22单元701室及15号储藏室[仙房预登字(2012)第776],请配合我院完成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工作。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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