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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139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张剑林、徐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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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剑林、徐灵飞: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支行与张剑林、徐灵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4执13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执1395-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登记在张剑林、徐灵飞名下的坐落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明珠花园2幢2单元701室及15号储藏室[仙房预登字(2012)第776号],请配合我院完成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工作。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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