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真华:
本院执行的方炳金与陈真华(2016)浙1024执4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执47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配合我院完成对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横溪镇山枣园村临石路1号(银湖山庄)拍卖工作。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