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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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1-13 11:12 访问次数: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文件

 

仙政发〔2013〕17

                                                                                         

 

 

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努力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根本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我县绿色发展、科学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一)加大对自主创新扶持力度,县财政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含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并视情况逐年增加。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配套扶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及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及相关的奖励;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产业化后的配套奖励、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合作交流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以及入驻专家的各项补贴。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经济发展实力

(二)引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不断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其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剔除第(十五)条的技术合作费用),医化行业500万元以上(含,下同),橡塑行业200万元以上,新材料、机械、工艺等其它行业100万元以上的,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核,给予其技术开发费1%-5%的补助。技术开发费补助比例视当年全县企业技术开发费总额和县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情况确定,一年一定,同一年度所有企业享受同等比例的补助。

(三)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首次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省级技术创新优秀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内,本款奖励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五)以县内企业为主体,首次通过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10万元。县内企业为参与单位的,减半计奖。同一企业、同一年内,本款奖励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三、强化项目申报,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六)凡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的,按国家、省级实际补贴给予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当年已获得县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实际贴补应减去县级项目经费补助额;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当年已获县级技改贴息的,项目实际贴补应减去技改贴息额。

(七)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省级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以奖代补项目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和省级首台(套)产品界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和5万元。同一产品,同一年度内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八)通过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或省经信委组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计划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九)县内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特、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县内成果完成单位为第二项目完成单位的,减半计奖,排序在其它位次的不予奖励。一个成果只奖励一个项目承担单位。本款奖励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成果产业化

(十)凡具备申报专利条件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及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1000元;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十一)设立专利实施奖,鼓励企业将其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专利权有效无纠纷,产品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有助于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均可在实施满一周年后的当年度申报。按照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一件专利或一个专利产品只奖励一次。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企业通过国家、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五、加快传统产业转产转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三)在县科技局内设立“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合作交流服务中心”,从事科技合作交流日常管理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企业高起点引进国内外专利和先进技术、设备,加快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优先列入县科技计划。

(十四)鼓励高校院所和军工企业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建立联合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经县科技局认定,高校院所和军工企业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创新载体,具有公共技术服务或检测平台性质,服务对象面向全县企业,服务过程中对全县企业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实际到位设备的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为50万元。

(十五)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和军工企业的合作交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转型转产。经县科技局备案,对企业与有关单位建立技术合作的,按企业实际合同支付金额(不含专利权转让、独占许可和关联企业间项目成果转让)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每项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高校院所和军工企业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权同我县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或以技术入股,3年内实现产业化,从合作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3个年度内,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奖励给技术输出单位,其中奖励金额中的50%作为直接参与研发的技术合作人员的奖金,另按销售收入的1%作为引进中介人员的奖励。本条意见中的“合作项目”是指由县科技局参与引进或审核认可,高校院所和军工企业与我县企业合作新开发的项目,不包括对企业原有产品改进提升的科技合作项目;计算奖励的销售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单个合作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个人引进国外先进、国内空白技术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实现产业化的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十六)对高校院所和军工企业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设立的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或其他类似机构和其派驻人员给予奖励和经费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十七)对于新组建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省级行业(区域)创新平台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省级以上其它创新平台认定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国家级创新平台认定的,加倍计奖。

(十八)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支持我县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成果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项目及知识产权代理等技术支撑服务。

(十九)鼓励运用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积极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创新环境

(二十)进一步健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县科技领导小组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科技工作实际问题。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也要充分发挥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心作用,要建立健全科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导。

(二十一)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科技工作作为对乡镇(街道)、部门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优先考虑购买本地区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十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县电台、电视台、《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新闻》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职能作用,大力宣传报道我县各条战线在开展自主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先进典型事迹和工作动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致力创新、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附加说明

每年年底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考核组审核、县领导确定的程序,及时做好考核兑现工作。

本意见第(六)条所指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工程、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创新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活动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项目”是指省级技术创新专项、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专项、电子信息专项、节能降耗专项、中药现代化专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印发    



信息来源: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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