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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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3 11:17 访问次数:

JXJD01-2015-0016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仙政办发〔2015〕83号

                                                         

 

 

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政府决定实施开展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工作。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强化本县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县政府向企业或个人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或个人用创新券向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中介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县域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全县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向我县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创新载体和中介机构通过云服务平台注册后向社会开放,也可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第八条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创新券补助分省级奖补和县本级补助两类。创新券省级奖补主要针对省级创新载体,支持范围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省级创新券奖补范围。县本级创新券补助不限创新载体和中介机构的级别,支持范围除上述的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外,还包括专项审计、发明专利申请和科技金融贴息等事项。  

第四章  分类和使用

第九条  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或个人发放创新券。企业或个人根据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服务费用,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创新券分为综合服务券、审计服务券、发明专利券和科技金融券。

(一)综合服务券

主要用途:在各级创新载体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包括: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

发放对象: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使用流程:每家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一定的创新券使用额度,综合服务券面额为每张1000元,并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云服务平台向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使用申请,使用6000元(含)以下的全额抵扣,使用在6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每家单位一年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待创新载体在云服务平台接受服务申请后,开展相关服务,凭券抵扣相关费用。

(二)审计服务券

主要用途:用于委托审计机构开展企业的研发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

发放对象:财务制度规范健全,研发费独立建账核算的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使用流程:每家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一定的创新券使用额度,审计服务券面额为每张1000元,并在每次实际使用前通过云服务平台向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使用申请,每家单位全年抵用额不超过1万元。待中介机构在云服务平台接受服务申请后,开展相关服务,凭券抵扣相关费用。

(三)发明专利券

主要用途:用于鼓励县内企业或个人创造、申请发明专利。

发放对象:县域内企业或个人。

    使用流程:需要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先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发明专利券,每张发明专利券面额5000元,可代理一件发明专利;在每次实际使用前通过云服务平台向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使用申请,发明专利券全年抵用额度不封顶,待中介机构在云服务平台接受服务申请后,开展相关服务。

(四)科技金融券

主要用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发放对象: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使用流程: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先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一定的创新券使用额,在会签风险池匹配函时,通过云服务平台向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使用申请,每次贷款可用创新券抵用所支付贷款利息的15%,每家企业全年抵用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银行在云服务平台接受申请后,进行放贷,凭券抵扣贷款利息。

第十条  综合服务券、审计服务券、发明专利券和科技金融券资金皆由县本级科技经费安排兑现。创新券实际使用额超过年度创新券计划额度的,将在下一年度给予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为实名制,每张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予兑现。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五章  发放和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申领采取集中发放和常年领取两种方式。其中综合服务券和审计服务券的发放为集中发放,一般在每年的1月和6月各发放一次。发明专利券和科技金融券为常年领取,有需求即可向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

第十三条  创新券主要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记录进行兑现,其中审计服务券另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发明专利券另需提供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当年度创新券汇总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31日,经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给予兑现。

创新券的省级奖补由省科技厅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中介机构,省市县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着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创新券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商业秘密。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信息来源: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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