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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公告(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赵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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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1999)仙执字第1942-2号 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赵文豪: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水泥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999)仙执字第19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第三人张一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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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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