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920号限 制 消 费 令 熊江
(2017)浙1024执920号限 制 消 费 令 熊江

发布日期: 2017- 05- 05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17)浙1024920

熊江:

你所犯的盗窃罪一案,2016)浙1024刑初3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如你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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