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仙执字第1939号 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赵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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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 08- 11 访问次数:


                 

 

   

 (2000)仙执字第1939

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赵文豪: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机械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副本。第三人张一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向杭州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本案债权,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一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组成合议庭审查,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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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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