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执1961号执行裁定书 (追加第三人王从凯为被执行人公告)
(2016)浙1024执1961号执行裁定书 (追加第三人王从凯为被执行人公告)

发布日期: 2017- 08- 14 访问次数:


                 

   

 

2016)浙10241961

王从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骏固粘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升龙装饰材料厂为买卖合同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196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追加第三人王从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升龙装饰材料厂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骏固粘胶有限公司的货款1247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计算),承担清偿责任。若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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