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3207号 护照作废裁定
(2018)浙1024执3207号 护照作废裁定

发布日期: 2018- 11- 28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李希江,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横溪镇金坑村横口路5-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801200918。

    被执行人陈友富,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洲街道光明路15号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601280036。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248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友富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941851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友富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94185140)被执行人陈友富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94185140)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官焕云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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