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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3207号 护照作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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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李希江,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横溪镇金坑村横口路5-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801200918。 被执行人陈友富,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洲街道光明路15号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601280036。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248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友富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941851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友富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94185140)。被执行人陈友富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94185140),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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