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4737798117G/2018-86949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文件编码: |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 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JXJD01-2018-0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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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省处非办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邮箱、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各案件受理单位根据现有的职责分工分类受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受理单位为县公安局;涉及网络借贷机构或平台的案件受理单位为县金融办;涉及投资咨询等无特别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单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时无法明确受理单位的,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先行受理,待明确处置部门后再由县处非办转交办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奖励办法,及时填写《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二条 《审批表》需经县处非办、具体经办部门会签同意。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五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认真收集整理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举报途径 2.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3.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4.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 5.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附件1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举报途径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576-89373587 邮箱:130012185@qq.com 地址: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环城南路900号
县金融办举报电话:0576-89381837 邮箱:zjxjjrb@163.com 地址: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泰和南路弘润中心11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76-12345 邮箱:22232744@qq.com 地址: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城北西路286号3楼县市场监管局商广科
县处非办举报电话:0576-89381837 邮箱:zjxjjrb@163.com 地址: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泰和南路弘润中心11楼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单位: 编号:
备 注:1. 报批时,请附举报记录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盖章; 2. 本表一式3份,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3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根据《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举报 案件奖励人民币 元。请你于 年 月 日前持本通知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 (地址: )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必须随带本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到上述地点领取。接到本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颁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文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单位: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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