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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3112号 护照作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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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崔桂燕,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60号仓基新村58幢4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309115120。 被执行人范立新,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小区27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909010039。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3434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立新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范立新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C67770757。被执行人范立新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往来港澳通行证C67770757,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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