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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3501号之二护照作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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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5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城北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G2W47。 法定代表人卢瞻洲。 被执行人戴建军,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横溪镇苍岭坑村门楼里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902040378。 被执行人沈娅君,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福应街道寺后村新屋里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507180025。 被执行人李继付,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岭乡下里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707310619。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3802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建军、沈娅君持有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戴建军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E93972976、往来港澳通行证C51910050,沈娅君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EC2907444、往来港澳通行证C76678394。被执行人戴建军、沈娅君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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