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3501号之二护照作废裁定
(2018)浙1024执3501号之二护照作废裁定

发布日期: 2018- 12- 06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5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城北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G2W47。

    法定代表人卢瞻洲。

    被执行人戴建军,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横溪镇苍岭坑村门楼里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902040378。

    被执行人沈娅君,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福应街道寺后村新屋里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507180025。

    被执行人李继付,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岭乡下里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707310619。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3802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建军、沈娅君持有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戴建军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E93972976、往来港澳通行证C51910050,沈娅君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EC2907444、往来港澳通行证C76678394被执行人戴建军、沈娅君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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