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3434号护照作废裁定
(2018)浙1024执3434号护照作废裁定

发布日期: 2018- 12- 06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吴枵青,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埠头镇山枣村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911131836。

    被执行人龚忠军,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208196115。

    被执行人王巧玲,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上田,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0105502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4民初3505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巧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王巧玲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C30361731被执行人王巧玲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往来港澳通行证C30361731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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