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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3552号护照作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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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552号 申请执行人赵卫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安洲街道岭脚村二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11114399X。 被执行人朱华武,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三路口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50304291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4578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华武持有因私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朱华武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E19122998。被执行人朱华武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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