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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2398号之二 护照作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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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4执2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056890911。 法定代表人张南。 被执行人张勇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上张乡上张村商业街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909093413。 被执行人陈琳,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上张乡上张村商业街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903280023。 被执行人陈云芬,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南峰街道当铺巷32-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509200069。 被执行人李华弟,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田市镇李西山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901293111。 被执行人李金华,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田市镇李西山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510093112。 被执行人张桀,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新街粮油市场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709040092。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4民初958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云芬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41180318)、李华弟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41180320)、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046954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云芬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41180318)、李华弟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41180320)、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04695450)。被执行人陈云芬、李华弟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41180318、G41180320)、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04695450),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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