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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958号之二护照作废裁定

发布日期: 2018- 12- 07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建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湫山乡四都村寺堂南一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5102051373。

    被执行人方建良,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2235714。

    被执行人朱晓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90226482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4民初476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建良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2490234)、朱晓霞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009237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方建良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2490234)、朱晓霞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00923715)被执行人方建良、朱晓霞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2490234、E00923715)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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