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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958号之二护照作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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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建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湫山乡四都村寺堂南一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5102051373。 被执行人方建良,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2235714。 被执行人朱晓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90226482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4民初476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建良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2490234)、朱晓霞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009237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方建良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2490234)、朱晓霞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00923715)。被执行人方建良、朱晓霞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2490234、E00923715),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王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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