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转化,有效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助力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人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为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五条 贷款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根据贷款额,按月利率3‰进行风险补偿,每户借款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放款凭证为准。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以优惠利率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七条 贷款人同一贷款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金拨付
第八条 贷款人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二)借款人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专利权的权利人;
(三)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四)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九条 贷款人应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一个月内向县科技局备案登记。
第十条 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
(三)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
(四)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
(五)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
贷款人应向县科技局提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贷款人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县科技局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人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后,县科技局按照《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