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1851号 扣押陈淑君港澳通行证、护照的裁定
(2018)浙1024执1851号 扣押陈淑君港澳通行证、护照的裁定

发布日期: 2018- 08- 21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项晨杰,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朱溪镇南塘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408105416。

    被执行人陈淑君,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淡竹乡淡竹村三丘田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706102526。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1761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淑君持有E15205642号普通护照、W72238315号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淑君持有的E15205642号普通护照、W72238315号往来港澳通行证。

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  书 记 员    马  瑞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关于请求宣布陈淑君护照作废的报告

 

(2018)浙1024执1851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项晨杰与被执行人陈淑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淑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淑君持有E15205642号普通护照、W72238315号往来港澳通行证,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要求被执行人 交出护照予以扣押,但被执行人陈淑君未在限定时间内交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报请贵院向有关部门办理宣布证照作废手续。

附1、(2018)浙1024民初1761号判决书;

2、(2018)浙1024执1851号执行裁定书;

3、(2018)浙1024执1851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张贴照片、公告上网截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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