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925号护照扣押裁定书
(2018)浙1024执925号护照扣押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8- 09- 01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怡,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4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710160148。

    被执行人陈爱芬,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南峰街道黎明新村6-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501130022。

    被执行人周远会,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南峰街道黎明新村6-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312250017。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4民初5897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爱芬持有E16937937号普通护照, 被执行人周远会持有E87974770号普通护照、C30545504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爱芬持有的E16937937号普通护照,被执行人周远会持有的E87974770号普通护照、C30545504往来港澳通行证。

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代  书 记 员  马  瑞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关于请求宣布陈爱芬、周远会护照作废的报告

 

(2018)浙1024执925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陈怡与被执行人陈爱芬、周远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爱芬、周远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爱芬持有E16937937号普通护照, 被执行人周远会持有E87974770号普通护照、C30545504往来港澳通行证,本院于2018年9月1日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护照予以扣押,但被执行人陈爱芬、周远会未在限定时间内交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报请贵院向有关部门办理宣布证照作废手续。

附1、(2017)浙1024民初5897号判决书;

2、(2018)浙1024执925号执行裁定书;

3、(2018)浙1024执92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张贴照片、公告上网截图。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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