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2670号扣押护照裁定书
(2018)浙1024执2670号扣押护照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8- 09- 10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林贵,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福应街道三角地村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209104395。

    被执行人李执正,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田市镇潘岩坦村王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611103256。

    被执行人吴奇峰,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福应街道外滩路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202270010。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4民初916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奇峰持有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B065292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3967408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吴奇峰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B065292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39674087)。被执行人吴奇峰自接到本裁定10日内需主动交出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B065292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39674087),逾期将做宣告护照作废处理。

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 书 记 员     马瑞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关于请求宣布吴奇峰护照作废的报告

 

(2018)浙1024执2670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林贵与被执行人李执正、吴奇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执正、吴奇峰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吴奇峰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证件号码:EB065292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39674087)。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护照予以扣押,但被执行人吴奇峰未在限定时间内交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报请贵院向有关部门办理宣布证照作废手续。

附1、(2018)浙1024民初916号判决书;

2、(2018)浙1024执2670号执行裁定书;

3、(2018)浙1024执267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张贴照片、公告上网截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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