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执2613号 扣押护照的裁定
(2018)浙1024执2613号 扣押护照的裁定

发布日期: 2018- 09- 04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26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杭燕,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双庙乡上料村东张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110065562。

    被执行人郑贵,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田市镇水各村2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310200099。

    被执行人王琳娟,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4区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507232222。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4民初5477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贵持有E09864768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郑贵持有的E09864768号普通护照。

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代 书 记 员  马  瑞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关于请求宣布郑贵护照作废的报告

 

(2018)浙1024执2613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王杭燕与被执行人郑贵、王琳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贵、王琳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郑贵持有   E09864768号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本院于2018年9月4日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护照予以扣押,但被执行人郑贵未在限定时间内交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报请贵院向有关部门办理宣布证照作废手续。

附1、(2017)浙1024民初5477号判决书;

2、(2018)浙1024执2613号执行裁定书;

3、(2018)浙1024执2613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张贴照片、公告上网截图。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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