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4737798117G/2019-69546 | 发布机构: | 中国·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JXJD01-2018-0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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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和《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县财政局应选择各银行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设立的经办机构作为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县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财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应对影响我县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等突发重大事件需要;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经县政府批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专户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县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县财政局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十条 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级设立机构至少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四)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占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的比率不超过25%。未组织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不受此条款限制。 同一家银行在县内设立多个机构的,仅可指定一个机构作为参与主体。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县财政局和参与银行团成员共同签订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县财政局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原则上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报名、开标、评标等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招标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可每年调整一次。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方式由县财政局制定后,报县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超过当期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0%; (二)不得超过该银行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的25%减去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后的金额(即中标后的该行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余额占其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的比率不超过25%)。未组织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七条 为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实施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押制度,各银行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无规定额度质押品的,取消中标资格。质押品原则上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且无上述质押品的,可放宽为可流通的其他质押品,但应经县政府批准,质押品现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十八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县财政局或受委托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由县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直接向中标银行划拨财政专户资金。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县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县财政局相关帐户。款项划回后,存款证明、担保函自动失效,质押品相应解冻。 县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3)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着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银行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县财政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报备,并向县人民银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三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原《关于印发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仙政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
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一般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县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招投标存在困难的,可委托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或者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县财政局一并实施招投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县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村镇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县级主管部门根据《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设置具体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县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 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方式,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35%,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5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财政局向人民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县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十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就高原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就高原则),且定期存款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委、县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函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县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团体和协会、县工商联和各民主党派县委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按县国资局的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关于乡镇财政分片核算集中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仙政发〔2011〕29号)文件的相关精神,暂由各财政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办发〔2016〕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存款协议书(范本) 2.廉政承诺书 3.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指导意见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银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 (单位名称)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 年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定期存款 万元,定期存款年利率 %,按人民银行同期限基准利率上浮 %,存款期限 月,到期计付利息。未到期存款在到期后按中标上浮率办理存款事宜。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对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定期存款; (二)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确保甲方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五)接受甲方对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对通过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终止。若提前终止,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并处以已计利息的1倍罚息。 (三)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人民银行评级降至B级以下; 3.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账户; 6.其它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 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七、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定期存款存续期间结束之日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仙政办发〔2018〕*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承诺银行(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指导意见
说明:1.统一提供是指财政局向人民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获取后,根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函提供给单位。2.综合评分法的总分为100分。3.本指标指导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中由财政统一提供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经营状况指标随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指标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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