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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4737798117G/2019-86955 发布机构: 中国·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码: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等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 JXJD00-2018-0022
发布日期: 2019- 01- 10 15: 07 访问次数:

居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

目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县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县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县政府法制办及时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年度目录,与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年度目录议题事项,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定年度目录,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年度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向社会公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目录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重要规划类

1.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2.全县城市总体规划

3.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5.重要专项规划

二、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类

6.县本级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

7.县属出资企业改制、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分立、合并、破产和解散

8.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

三、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类

9.重大经济体制改革

10.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1.重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社会救助、养老等社会事业改革

12.重大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13.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和公安、司法行政体制改革

14.重大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类

15.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16.涉及重大环保、高能耗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企业的开工建设、停业和关闭

17.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和重大项目准入

18. 重大生态建设项目

五、民生与社会建设类

19.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完善

20.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建设

21.促进民办教育重大工作措施

六、其他重大事项

22.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政府发言人等渠道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县长热线、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政府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认真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承办的,听证由牵头机关或主办机关组织实施。

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县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县长或分管县长决定,并指定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县长或分管县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县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产生条件、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于举行听证15日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申请者。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十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县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附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可控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决策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第三条 县政府设定决策咨询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第七条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结合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化解处置意见与建议;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实施成本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作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县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县政府法制办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县政府法制办人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有关决策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等相关材料;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提交单位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但需要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专项预算,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

决定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县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形式研究决定。由部门起草决策方案并由县政府决策的事项,在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制订说明;

(二)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相关材料;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

(三)县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县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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