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4737798117G /2019-69544 | 发布机构: | 中国·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和“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 JXJD01-2018-0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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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和“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审批提速增效,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奋力开创高质量绿色发展新时代。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22号)、《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仙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域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备案类项目、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出让备案类项目全面实施“标准地”和“承诺制”改革。 “标准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根据地块准入产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环保、节能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承诺制”是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管理模式,由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划、规范和项目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并公示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信用评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标准地”出让可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文件的规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年限系数计算确定,各年限地价对应50年地价系数分别为:20年0.5,30年0.6。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交付土地之日起50年年限内申请续期使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签订时点土地评估市场价格缴纳续期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可先签订期限不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用地履约协议约定处置。 创新工业用地竞买方式,在达到价格上限后鼓励竞报亩均税收等产出标准。 第四条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经济开发区、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区域能评+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区域评价。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县域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备案类项目、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备案类项目根据产业导向投资目录及《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年)》、《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划指南(2018)》、《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等制定出让地块的具体指标标准。 具体出让地块指标设置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如需设置产业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地”全周期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在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用地企业的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标准地”出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单位(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标准地”的三通一平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会同发改、经信、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相关“标准地”指标,然后由国土部门组织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出让。 用地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国土部门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标准、建设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项目审批申请。采取“标准地”供地项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实施“承诺制”。用地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在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报告附总平面布置图和方案设计图时提出实行“承诺制”审批申请。 第八条 政府定标准。项目立项备案时,发改、经信、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国土、人防、气象、消防等审批部门按照负面清单的要求,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制定具体标准并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节点,形成标准事项清单、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 承诺并公示。企业对经信、建设、水利、环保、国土、人防、气象、消防等审批部门制定的标准事项清单、监管事项清单作出书面承诺后,由发改部门对企业承诺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审批部门根据企业承诺事项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服务指导。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等施工准备后,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开工前进行联合会商,进行服务指导,开展监督检查是否符合项目的标准和承诺,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过程监管。项目开工建设后,经信、建设、水利、环保、国土、人防、气象、消防等职能部门应按标准事项承诺清单、监管事项清单进行监管。监管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进行施工。监管应当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记录监管信息,确保项目按照“标准地”和承诺制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对标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建设规划、国土、经信、环保、水利、消防、人防、气象等职能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企业承诺书开展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机关据综合验收结果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中备注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 约定的项目投产期限届满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发改、经信、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对用地企业的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企业凭达产复核验收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竣工综合验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出具整改意见,要求用地企业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文件。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依法处理。 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工业项目由经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商服类项目、通用仓储类项目、研发总部类项目由发改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项目管理单位及职能部门,据用地企业履约行为和承诺兑现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用地企业,县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给予激励;对于失信用地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用地企业转让按本办法取得的土地,或因债务纠纷被司法拍卖或变卖的,与土地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等依附于“标准地”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七条 鼓励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进行改扩建项目,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进行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指标进行联合成片集中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低效工业用地按“标准地”指标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可申请协议出让,一并开发。 第十九条 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鼓励将“标准地”相关指标纳入拍卖条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神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1.投资项目改革企业承诺清单 2.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投资项目改革企业承诺清单
信息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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