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4民初5775号判决公告
(2018)浙1024民初5775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03- 11 访问次数: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1024民初5775

贵州兴隆华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贵州兴隆华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4民初57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贵州兴隆华艺商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3535.6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被告贵州兴隆华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1215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 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此公告                                

  

 

-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爱菊   联系电话:89380068

联系地址: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城关建设西路2号

附件:

被告:贵州兴隆华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沙路22号伟储天电综合楼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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