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公告
(2019)浙10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04- 24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三台村6组89号罗凯

本院受理原告蒋卫华与被告罗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罗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卫华借款本金5943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被告罗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 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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